浅谈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2016-02-01肖婳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制度
肖 婳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浅谈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肖 婳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随着我国反腐斗争的深入,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已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本文在新刑诉法的框架下,结合笔者近年来参与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浅谈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证人;作证;保护
证人证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案件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举报人、证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例屡见报端①,证人常常为自保而不愿作证。这种情形已严重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的推进,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办案的难题。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专门的职务犯罪证人保护制度,因此,本文仅从现有的立法现状出发来谈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现状
刑法第306条、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第308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对妨害作证的行为和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事诉讼法》以三个条文初步构建了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即第61条、第62条和第63条:第61条,从原则上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有义务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2条对实行证人特殊保护的适用条件、主体、启动、具体措施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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