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权之辨思
2016-02-01录睿琪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录睿琪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人格尊严权之辨思
录睿琪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影响,中国的等级分化现象颇为严重,人们在礼乐诗书的框架中进行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束缚自然导致了权利及人格尊严被忽视。当代中国虽已对人格尊严有了诸多关注和讨论,但在社会中仍存在混淆和轻视尊严的现象,该文章将从权利和利益及理念的角度分析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条文中应有的位置坐标。
人格尊严;权利;利益;价值理念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就将“人格尊严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之一。旨在通过将其规定在一般人格权中从而概括保护某些没有具体规定的人格权利,以促进人格权的发展,但同时该项规定也对人格尊严的界定以及运用带来一些弊端。
一、权利和利益的区别
从中国五千年间的朝代更替中,可以发现鲜有平等的权利主体,且在刑法一法遮天的法制环境中,酷刑的普遍运用更是让人的尊严跌入谷底。黑格尔曾说:“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这句话对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我们应当更有启发意义,自文艺复兴起人类便开始关注自身并萌发了自我意识,这些观念促生引导了新的近现代经济模式和文化走向。而古老的中国更应在觉醒的过程中也意识到自我和人格的重要性,以此来引导促进新的经济文化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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