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浅谈对军婚保护特殊条款的完善
2016-02-01王逸涛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法律
吕 娜 王逸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从立法角度,浅谈对军婚保护特殊条款的完善
吕 娜 王逸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2015年度二胎政策的放开以及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新规定引发社会的热烈讨论,军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婚姻关系也因政策的调整引发了新一轮关注。关于军婚,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体系来实施保护军婚,为军婚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导向。但革命战争年代确立下来的军婚保护特殊条款在现代不同程度的暴露出其存在的违背宪法基本精神、法理依据与自由与平等原则不相符、其实现条件与军队、社会发展脱节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将“宣传军婚保护”纳入法律、结合平、战实际调整军婚保护特殊条款、进一步完善军人家庭社会保障法律依据、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提高军官薪酬待遇这四个方面,阐述如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更好的实现军婚保护。
立法;军婚保护;离婚
一、军婚保护特殊条款简述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军婚保护是指国家为了维护部队的稳定,鼓励军人安心服役、积极完成任务而从法律上设置特殊规定,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维护军人利益的行为。军婚保护特殊条款通常主要指《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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