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公检法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定位与实效
2016-02-01王露梦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王露梦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新刑诉法实施后公检法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定位与实效
王露梦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真正的上升到法律规定,然而仍然有问题存在,该制度关联到刑事诉讼中每一个角色:法官、检察员、侦查人员。每个角色在岗位上发挥着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独特作用,皆为程序正义中的重要一环,本文旨在通过不同的角色在各阶段的定位与当前问题分析,探索相对应的解决思路。
非法证据;程序正义;客观义务
对于中国而言,刑事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思考源于上世纪90年代,直到2012年刑诉法修改才正式上升为法律层面。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中国刑事诉讼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众多违法侦查存在的情况下。刑事诉讼追求公正、效率、秩序价值,而该程序恰好符合刑事诉讼的根本追求,基于其重要价值,又有《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检察、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据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和法庭审理各自适用,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故研讨非法证据排除亦可从各阶段入手,在不同阶段的角色中,发现他们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一、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义务
在一般观念中,排除非法证据大部分存在于案件审理阶段中,但是,并非只有审判阶段才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除了刑诉法第54条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3款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批准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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