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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2016-02-01童达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童 达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我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童 达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以法律的高度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予以确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应从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完善。具体而言:信息公开权利主体应坚持“有权知道”原则,义务主体应坚持“经费标准”并随实践而变动;内容应广泛全面、科学详细、按需分类并具有可比性;创新公开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公布预算信息,并在政府网站主页设置统一的预算信息公开专栏。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是指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通过相应方式将本级政府或各部门财政预算的依据以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内容等整个过程向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公开。随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对“国家账本”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广度而且还有深度的要求,不仅要求信息公开的及时更要求确保公开的信息易得易懂。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财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明确预算信息公开主体

预算信息公开主体包括预算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明确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即是确定预算信息谁有义务公开以及在公开过程中谁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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