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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2016-02-01秦彤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

秦 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秦 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2015年新民诉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内容,而该制度的实施依据尚不完善,运作程序不够细化,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立法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以比较法的视野研究国外相关制度经验,了解该制度的构建思路,最终明确审前会议在外国法中的适用对于我国现今的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民事审前程序;庭前会议;比较法

一、民事庭前会议制度介绍

(一)庭前会议的历史沿革

审前会议制度来源于美国,是审前程序中独具特色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审前会议是指双方律师在开庭审理前为处理案件而进行的会议。而我国学界对于审前会议制度有着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是指“法院在审前准备阶段召集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参加的旨在明确争点、主张和证据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审前会议即“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而由准备法官传唤当事人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的,旨在明晰诉讼争点,整理证据和促进和解而召开的协商性会议。”[1]

(二)审前会议的制度理念

1.诉讼价值:公正与效率的整合。审前程序经过长期的发展后形成了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以及审前会议这三个部分组成的较为成熟的格局。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这两项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攻防两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对抗机会,以此在最大限度内发现案件客观真实,实现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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