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自由心证与证据裁判之冲突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
2016-02-01林丽华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法律
林丽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浅析我国自由心证与证据裁判之冲突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
林丽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自由心证在现代刑事诉讼为法官裁判法律事实与证据中普遍使用。自由心证的产生有其重要意义,为具体案件事实的合理性裁判提供了空间。而证据裁判规则与原则为约束法官任意自由裁量带来的司法不公提供了约束性的保障。自由心证与证据裁判之间是柔性与刚性的冲突。当心证扩张或者证据裁判扩张的情形中,难免存合理性与合法性之矛盾。
自由心证;证据裁判;经验法则
一、我国法律中的证据裁判
我国法律规定并未对自由心证做出明文的规定,对于证据裁判原则虽然也只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5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明确提出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司法裁判的具体化,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对于诉讼双方在法庭活动中提出的各项事实与证据进行整合,构建出各个法律事实,并对各项证据所佐证的法律事实进行法律价值的评价。证据裁判的结果则是经由法官自由心证后对于法律价值进行评价的结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