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审查意见之法律效力分析
2016-02-01邓朝霞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邓朝霞
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
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审查意见之法律效力分析
邓朝霞
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
随着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也得以在国内正式运行。本文对技术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并提出其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该制度在实践中能顺利开展。
技术调查官;技术审查意见;技术事实查明;参考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建立。[1]作为技术事实调查认定的新机制,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技术类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的问题。那么,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是何种法律性质?是否应该对外公开?技术审查意见运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就围绕此问题展开分析,以期对技术调查官的作用有更全面的认识。
一、技术审查意见的法律性质
“关于技术审查意见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作为证据使用,还是类似于鉴定意见,抑或法院内部参考的不同观点。”[2]而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配备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但是可以参与庭审活动,并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审查意见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①可见,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技术调查官只能针对案件的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报告,且该调查报告只能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条件之一,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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