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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凶宅”买卖纠纷

2016-02-01鲍雨晨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法律

鲍雨晨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浅析“凶宅”买卖纠纷

鲍雨晨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房的交易数量也不断上涨,由此引发了许多的“凶宅”买卖纠纷。“凶宅”是指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人们对于“凶宅”的避讳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民间习俗,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卖房人欺诈为由解决“凶宅”买卖纠纷,在某些情况下难以适用,以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原则来解决“凶宅”买卖纠纷更为合理。

凶宅;民间习俗;欺诈;公序良俗

一、问题的提出

李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得知几年前,原房主刘某夫妇的儿子曾在该房内将一名的女孩杀害并肢解。李先生向当地警方查证邻居的说法属实。由于原房主刘某夫妇未告知这一情况,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将原房主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相关费用。刘某夫妇认为,他们在买卖过程中没有义务主动告诉李先生有关“凶宅”的情况,李先生以“凶宅”为理由要求退房不合情理。经审理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合同,李先生将房屋退还给刘某夫妇,刘某夫妇退还李先生购房款。

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有:应该如何界定“凶宅”?人们对于“凶宅”的避讳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若人们对于“凶宅”的避讳是属于封建迷信,还是善良风俗,亦或是宗教信仰?

二、“凶宅”的界定

笔者认为“凶宅”的认定标准有三:

(一)应限于一定的时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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