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中政府地位的研究*
2016-02-01郭麟吴爽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建设
郭 麟 吴 爽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集体建设用地中政府地位的研究*
郭 麟 吴 爽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一步步加深,城市土地政策一步步放开,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各个城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而农村土地在法律上依然被处于限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合同相对人、地方政府、农民这四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也由于相关制度的空白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特别是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方面,政府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完全超出了其应具有的地位与作用,大大阻碍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登记制度的缺位也导致大量土地违规使用,使得农民的利益不发得到保障,而这也是我国耕地迫近十八亿亩红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这四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兼顾各方的利益与社会的效益,才能让集体建设用地制度能够做到公平合理高效,从而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集体建设用地;地方政府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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