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法社会学分析
2016-02-01杨东东赵俊峰李文亮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杨东东 赵俊峰 李文亮
1.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新疆 博乐 833400
同性婚姻的法社会学分析
杨东东1赵俊峰1李文亮2
1.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新疆 博乐 833400
同性婚姻作为同性恋群体积极争取的一项权利在全世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随着现代医学和社会的进步,同性恋现象已经逐渐被深入研究并取得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上予以认可并允许同性恋者结婚。需要承认的是,同性婚姻在我国的立法上依然面临太多的困难,有更长的路要走。
同性婚姻;同性恋;合法化
一、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指性成熟的个体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只对同性具有性兴奋的反应。①同性恋现象广泛的存在古今中外的人类文明之中。
(一)中国古代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广泛的存在于世界人类文明之中,在中国的文明的历史长河之中自然也不缺乏这一客观表现,在我国的历史当中关于同性恋的记载也并不少见。其中“比顽童”出自《尚书·商书·伊训》;《战国策·魏策》中关于魏王与龙阳君的一段记载,为我国成语贡献了“龙阳之好”一词。在中国古代的一些朝代中同性恋现象也曾公然出现在大众视野之中,例如在两宋时期,一些男子堂而皇之的为娼,统治阶级甚至不得不颁布诏令禁止。
(二)国外古代同性恋现象
大约在数千年前,古埃及人把男人与男人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是非常神圣的事情。……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