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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情况判决

2016-02-01陈伟

●陈伟



情势变更与情况判决

●陈伟

【要点】

行政判决既影响相对人救济,也影响对公法秩序的维护。司法实践中应侧重从公法秩序维护的角度,认定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是否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行政机关作出的吊销行政许可的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但该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特别是相对人丧失了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人民法院为了维护人们对许可制度有效性和灵活性的信息,应当作出确认行政机关的吊销处罚决定违法的情况判决。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原审第三人:韩道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济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韩健于2010年12月27日晚醉酒驾驶鲁AN588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遥墙镇桥北加油站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韩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决定判处韩健有期徒刑两年。该裁定生效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了该案,于2014年5月6日作出鲁公交决字[2014]第370100-2200083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韩健于2010年12月27日22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第101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韩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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