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判断属性视野下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2016-02-01李秀霞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李秀霞
审判权判断属性视野下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李秀霞
前段时间,网络上一份追究法官违法审判刑事责任的判决书在法官群体中引起轩然大波。①参见《被告人王桂荣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载www.110.com,2015年6月27日访问。面对公众对冤错案件追责的强烈诉求,如何理性分析、正确引导,不单关系法官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公平正义的维系,而这离不开对法官职业特性的深刻理解。
一、审判权的核心在于判断
(一)法官工作充满判断
审判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判断是对真假、是非、曲直等的认识,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具有主观性和非唯一性特征。具体到司法判断,就是根据特定证据(事实),按照既定规则(法律),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的认识。西方国家司法中的“自由心证”最能说明审判权判断的本质属性,是司法者自由的、不受干预的、单凭良心的认识活动。事实上,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每一项证据的认定、法律关系的确定、诉求的审查,都离不开判断。下文将结合笔者曾承办过的一起案件加以具体说明。
基本案情:上诉人姚某在被上诉人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以47万元的价格竞得门面房一套,并支付了价款。后来,姚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原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是101平方米,而新房产证记载的是76平方米,两者相差25平方米。姚某遂要求拍卖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房款116572元及拍卖佣金5828元。②参见《瑕疵声明能否成为拍卖公司免责的“避风港”?……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