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分析
2016-02-01罗杰文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罗杰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分析
罗杰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新《环保法》出台后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严格限制,《环保法》司法解释也相应的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了解释。本文将从扩大公民诉权,鼓励监察机关支持诉讼、加大对环保机构的诉讼支持三个方面论证旨在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民诉权;支持起诉;诉讼支持
一、将诉权扩大至公民
环保法在其四次草案中,起草者在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立法中几经周折,迫于各方压力终在《环保法》中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相比与民事诉讼法的限制,此番立法更为严苛。在新《环保法》出台之前,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要求,不乏有前瞻性的规定,如以贵阳为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意见》中明确:个人拥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禁止个人借助公益诉讼为自己谋利的行为。他们认为,公民是是因环境问题受害的直接关系人,也是最广泛的群体。因而应当赋予他们诉权,结合公益诉讼的基本属性,因而做了上述限制性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不能也不应当限制在仅仅依靠政府的范围之内。环保行政部门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承担各项行政职能、权力,而与之对应的他们也要承担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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