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2016-02-01颜飞雁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颜飞雁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颜飞雁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文件中有关见证制度的规定也缺乏系统性,这导致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让见证人有效地参与见证活动,应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见证人;见证活动;刑事诉讼
一、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因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加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文件中有关见证制度的规定也缺乏系统性,导致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见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
见证活动的范围主要局限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案时对刑事辨认活动也有见证人的见证的要求,而检察机关对辨认则无强制见证的规定。对于哪些诉讼行为中需要进行见证,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另外,对于见证人对于特定诉讼活动是否不可或缺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必须考虑刑事诉讼活动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强制侦查机关邀请见证人的法律义务,或者应考虑其他的替代措施。
(二)见证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刑事见证人制度,但却忽视了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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