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不足
2016-02-01肖冶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肖 冶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不足
肖冶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在我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才正式通过法律规定下来的,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一项重大的进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所以经久不衰,是因为有其自身合理的理论基础,包括: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但是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不足,主要是:立法的缺失、沉默权的缺失以及如实回答义务的存在。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人权;程序正义;诉讼效率;沉默权;如实回答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此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其实质上就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虽然说法不完全一致,但其确实弥补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缺失。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及理论基础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反对自我归罪和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等,其一般含义是指任何人对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事项,有权不向当局陈述,不得以强制程序或者强制方法迫使任何人供认自己的罪行或接受刑事审判时充当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不得强迫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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