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北地区流域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建设
2016-02-01张雪乔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张雪乔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5
浅谈西北地区流域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建设
张雪乔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055
摘要:在经历了工业文明带给生态环境的快速“洗礼”后,我国生态问题严峻并呈现多样化,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也在日益加剧。本文通过分析西北地区的流域现状,对其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
一、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内涵
流域水与森林、草原、矿藏等相对固定的生态单元相比,具有更强的流动性,流域生态系统通常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复杂系统,人类活动通过水媒介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①或通过水资源的利用,甚至是污染物的排放都在改变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流域生态补偿包含了两层关系:人与水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流域生态补偿属于人与水的关系,是某一行为主体或区域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消耗或水资源服务功能予以弥补或偿还,综合利用政府、市场、法律等手段,对上下游区域水资源生态的公平分配或有效保护。同时,由于水资源效益具有单向流动性,从支流向干流转移、从上游向下游转移的特点,流域生态补偿又包括不同区域之间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于开发利用、保护和修复活动的外部效应引起的补偿问题,通过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需要通过生态补偿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
综上,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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