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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

2016-02-01罗田田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罗田田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辽宁 大连 116100



浅议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

罗田田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辽宁大连116100

摘要:无效合同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问题是实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应细致研究。

关键词:无效合同;认定;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

民法所称的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一经成立时即发生法律协力,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仍然较为复杂,类型多,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认定问题谈几点看法。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强制性手段惩罚制裁不法行为人,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谨慎地对待合同无效问题,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类案件应牢牢树立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的责任意识。

一、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问题,现行《合同法》和《民通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合同全部无效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条,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必须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才归于无效合同,若是损害的是非国家利益,则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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