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国家权力的限制应用
——对比《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6-02-01彭江江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曾 鹏 彭江江
三峡大学,湖北 宜昌 44300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国家权力的限制应用
——对比《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曾鹏彭江江
三峡大学,湖北宜昌443002
摘要:对我国城市居民而言,房屋往往是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房屋征收从程序启动、范围确定、补偿标准、组织实施到救济措施的各个环节都与被征收房屋价值息息相关,因而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家权力的行使贯穿征收补偿的全过程,为使被征收人权利得到保护,有必要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政府角色;公共利益;权利救济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骨架的扩张需要持续不断的土地供应,但经过多年发展,城市中的空白土地已经趋近为零,要获得新的建设用地,只能对拟开发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而征收必然要给予被征收人以合理补偿。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必须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征收补偿成本;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又必须尽可能保证被征收人利益,多年以来,房屋拆迁往往伴随着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房屋拆迁行中一定程度上的国家权力无序应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城市房屋拆迁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代,相关规定发生根本性变化,大大强化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更好地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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