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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02-01

天津人大 2016年4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公司设定的规定

1.删除《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2.删除《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还须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3.删除《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4.删除《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5.删除《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中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6.删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

1.删除《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的“保税工厂”。

2.删除《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中的“保税工厂”。

3.删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4.删除《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5.删除《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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