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通讯作者的法律地位
2016-02-01付斯达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付斯达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浅析通讯作者的法律地位
付斯达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
关键词:作者;著作权;法律地位
一、通讯作者的国内现状
在我国的实践中,不同学术期刊在规定通讯作者的担任条件、排名顺序及人数等方面往往差异很大,例如《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中规定通讯作者必须具有高级职称且是本研究方向的学术指导人或导师,而《中国超声医学杂志》没有要求高级职称,却规定一篇论文只可有一位通讯作者,《西部医学》要求通讯作者应当提供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业务专长等详细情况,并规定了通讯作者在作者中的排序,而《江苏预防医学》仅需要通讯作者提供姓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并且未对通讯作者的排序做强制规定。不同期刊对通讯作者的资格设置高低不同的“门槛”,不仅反映出国内对通讯作者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也影响到了他人对“通讯作者”这一角色的认识和判断。此外在科研评奖方面,许多高校内部科研成果评奖中,由于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中并未对通讯作者的获奖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仅有“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这一较为模糊的规定,这使得不同高校之间对通讯作者是否具有获奖资格方面规定差异较大。有的高校认可通讯作者的参选资格,并详细的规定了通讯作者在科研奖励中的评价标准,也有的高校并不认可,在它们的评奖对象中仅罗列了第一作者及其他合作作者而没有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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