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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
——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

2016-02-01顾明霞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顾明霞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论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
——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

顾明霞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摘要:“二次获酬权”的法律机制保护成为国际范围内的潮流和趋势,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二次获酬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9条,37条对二次获酬也是定义模糊,对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利益分配方式等未做出具体规定,引发了学界和影视界的巨大争议。本文整理分析各争论焦点,从理论和现实方面论证引入“二次获酬权”的必要性,并对比作者权体系国家和版权体系国家关于“二次获酬权”的制度,对该权利在中国的模式选择,制度设计,利益分配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引入的必要性;制度设计

一、“二次获酬权”的概述及其研究现状

随着媒体,互联网的发展,视听作品除了在电影院放映之外,还可以通过广播、出版、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进行二次使用。“二次获酬权”则主张每一次对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其作者都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但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该项权利。此次的送审稿中19条,37条规定了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和主要表演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但并未明确“二次获酬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

而国内对“二次获酬权”的主要研究也是集中在“是否引入”这一问题上,围绕这一问题,各派学者展开应然性分析和可行性分析,而对权利的制度构建,却少有学者给出完整详尽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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