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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基于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探讨

2016-02-01张保玥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张保玥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基于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探讨

张保玥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摘要:本文以公务员的基本概念为起点,对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进行梳理和评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设想将司法救济引入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并对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和实现的路径作进一步的探讨,旨在为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性的启示。

关键词:公务员;司法救济;可诉性

我国的现行的公务员制度受到二战前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深远影响,将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列入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然而二战以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西方得到了重新的审视,逐渐被修改甚至抛弃。这些国家对公务员权利救济也逐渐向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并行的双轨制方向发展。但是我国由于长期对公务员与政府关系定位的偏颇,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仍未跳出行政救济的框架,使得在现实中,公务员的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进行完善和创设就非常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一、公务员的概念

我国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公务员”这一概念,直到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对其概念予以了明确:“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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