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视野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探讨
——“权利保护”目的模式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的再探讨
2016-02-01刘凯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刘 凯
汉口学院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新民诉视野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探讨
——“权利保护”目的模式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的再探讨
刘凯
汉口学院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行为从审判到执行的全程监控,因此,检察院对于执行程序的监督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体现。从实际效果上看,无论是“复合型目的模式”,还是“一元目的模式”检察院都不能很好的行使很好的监督,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权利,保证民事权利行为的顺利实施,必须进一步构建权利保护”目的模式下的民事执行检察全面监督模式。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监察监督;监督范围
《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根本性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则开创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从单一的结果监督到“结果+执行”全面监督的新局面。然而,由于新法对民事诉讼执行检察监督范围的规定过于模糊,从而限制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能动性的发挥。笔者认为,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构建科学执行监督制度的基础。
一、“权利保护”目的模式的建构
耶林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