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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新规分析

2016-02-01房启蒙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房启蒙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新规分析

房启蒙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与其他修正案相比亮点不少,尊重人权,消减了9个死刑,顺应民意,积极回应“社会热点”,淡化“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等等。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本文对《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存在的瑕疵及其衍生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法律效力的位阶、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角度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网络诽谤;法律适用的效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近几十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手机等网络终端迅速普及到每家每户。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亦在不断变化。“从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来看,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网络作为犯罪对象。(2)网络作为犯罪工具。(3)网络作为犯罪空间。”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就是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性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相关的刑事案件。《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更进一步保护被害人利益。但,第十六条仍不能解决被告不明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立案问题,以及衍生出可能对被害人二次侵害的问题。

一、侮辱罪、诽谤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刑法》的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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