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
2016-02-01王东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王 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
王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本质是一种行为保全,同时却亦有其特殊之处,是行为保全制度中的特殊程序,故既有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先天缺陷”,同时,又基于社会生活的百态繁杂及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高,进而产生诸多“后天不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行为保全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概况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起源于何时并无统一的论述,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言,“制度的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的是历时性的。”①探源溯根,人身保护令在历史各个时期含义不同,而在家庭暴力的防止领域,常存在刑事保护令与民事保护令之别,“后者由民事法庭法官根据受害人的申请,为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再次实施暴力,并向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和经济安全保障而签发的保护令。”②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所确立的人身保护令则属于民事保护令,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相对发展滞后。
首于2008年初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我国大陆地区初步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③同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申请签发全国首例“人身保护令”,首于民事诉讼领域内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触角于庭审之前。
直至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正式确立人身保护令,方填补了我国长久以来在人身保护令方面的立法空白,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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