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新探究
2016-02-01范晓波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范晓波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新探究
范晓波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摘要:植入式广告已经成为我国各项产业发展引擎中最为有力的一个环节,尤其在影视剧中。但新修订的《广告法》并未对其进行系统规定,相关领域的立法仍是一片空白。目前植入式广告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在于其性质和监管。本文拟通过设立虚拟广告经营者补足现行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关系,以契合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达到有效监管规制的目的。
关键词:植入式广告;监管困境;虚拟广告经营者
一、概念
植入式广告,是指将产品或品牌及其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甚至服务内容融入到影视节目中,进而向观众传递广告信息的一种广告形式。①
二、法律地位
(一)植入式广告应受《广告法》的的调整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基本没有对植入式广告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其条款中更是没有出现植入式广告或者植入式广告这类词语,因此首先明确定位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地位是重中之重。《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根据植入式广告的定义和《广告法》中的规定,植入式广告符合《广告法》中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以由此可以推断,植入式广告应当受到《广告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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