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介入民间金融秩序监管的必要性
2016-02-01马增民张志光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马增民 张志光
1.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营 257091;2.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营 257399
试论检察机关介入民间金融秩序监管的必要性
马增民1张志光2
1.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山东东营257091;2.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山东东营257399
摘要:目前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滞后、监管制度缺位,导致监管失灵,长期处于法律法规调控的灰色地带,加强民间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任务艰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维护民间金融监管秩序具有重要职能作用,为检察机关参与民间金融监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民间金融;监管;检察机关
与正规金融有所不同,我国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受资金供需规律自由支配的、非标准化的资金融通活动,以中小规模为主,资金实力有限,经营状况不稳定,经营风险度较高,缺乏国家金融的有力支撑,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极易冲击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秩序,干扰国家宏观调控,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
一、民间融资监管“真空”需建立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总规模己经相当庞大,对制订、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对推动总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①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对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民间融资监管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尤其是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集资问题多发、高发,正逐步演变成为影响经济金融安全的高风险点,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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