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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2016-02-01童谣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童 谣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童谣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

摘要: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原《刑法》第241条第6款存在着各种缺陷,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弊端也越发的明显。《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款作出了修正,使其与刑法基本原则、立法目的相符合,并且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尽管该新修条款的诸多方面都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需要进一步区分妇女、儿童的收买来源;区分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并且还需扩大上述两种情节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完善

1997年《刑法》第241条的“但书”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该条款规定了收买犯罪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与拐卖犯罪大都被判处较重刑罚形成强烈反差。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将人视为商品进行买卖,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践踏了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权,还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甚至是生命健康权。再者,对于受害家庭带来的创伤是巨大的也是无法弥补的。

一、新修条款的合理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作出修改,删除了原条文的处罚阻却事由,一律规定为犯罪,一定程度的弥补了原规定立法缺陷,同时也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有效打击犯罪。

(一)符合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将“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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