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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

2016-02-01童美丽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完善体制

童美丽

榆林市政法干部学校,陕西 榆林 719000



论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

童美丽

榆林市政法干部学校,陕西榆林719000

摘要:现阶段,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我国的法律事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现行的法律监督体制也日益完整,然而最终的实效性却不大,难以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人员必须要强化法律监督体制建设,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确保各部门相关权利的发挥,做到相互间的监督与制约,进一步减少社会成本,提升我国法律监督效率。本文就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展开详细论述。

关键词:法律监督;体制;完善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获得了长足发展,然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权力腐败现象却让人触目惊心。目前,尽管我们已经认识到监督机制缺乏是造成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也制定了相关的惩治腐败与强化监督的政策性文件,建立了国家机关以及公众舆论层面的监督体制。然而,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实效性缺乏,造成现有法律监督体制的功能发挥较差,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因此,要高度重视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

一、现行法律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监督体制问题

司法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对司法机关,也就是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相关适用法的活动实施监督。从专业化角度出发,司法监督包含国家立法机关层面上的监督、同级司法机关层面的监督(法院、公安局与检察院三者间的监督)以及上级司法机关针对下级机关层面的监督[1]。在该种法律监督体制下,国家检察院占据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其是由宪法所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其又同审判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有着相似之处,可以执行司法机关所具有的职能,属于司法监督的主体,这种情况下,在思维逻辑上是存在非常明显的漏洞的。此外同级司法机关当中,检察院不仅能够行使司法机关权力,可以立案以及侦察,而且还可以监督法院以及公安局的相关司法活动,具有较高的地位。这样一部分职权就会赋予给检察机关,造成司法部门权力配置失衡,司法腐败实属难免。

(二)行政监督体制问题

行政监督主要指国家机关针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相关活动所具有的合法性实施的监督,一般包含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对同级行政机关的国务院进行监督、行政机关中的审计机关与相关监察机关和检察院的大力监督以及行政机关上级针对下级的监督[2]。由于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官员任免权方面难以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而地方检察院通常情况下又会受制于相应的地方政府,从而很难从根本上发挥其外部监督的重要作用,所以,在行政活动监督方面就会出现无力型监督,也就是自己监督自己。

二、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措施

(一)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在国外,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立法权以及行政权四者之间是同等重要的,可以称之为第四种权力,可以充分反映出舆论监督所具有的重要性。然而,舆论监督以及前三者的性质却存在着一定差异。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舆论监督体制建设,不仅要高度重视发挥党性,还应该强调新闻媒介所具有的人民性特征。现阶段,党性的基础性条件就是要具有较强的人民性,如果人民性这一条件逐渐脱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党性的意义就会发生变化,就不会成为现实层面上的马克思主义。

(二)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

从某种程度上讲,绝对权力将会带来绝对腐败,公共权力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息息相关。通常情况下,权大位高者就越需要进行监督。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却不能够体现出这一原则,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配置不科学。若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当中的其中一个权力部门占据绝对优势,则有效监督的优势就难以体现了。在我国,最高立法权的行使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且宪法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然而,权力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往往难以被落实,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层面,两者配置工作没有做到位,不能够对这两种权力进行合理区分,从而造成司法权上的工具化、行政化以及官僚化[3]。所以,我国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分是法律监督体制建设的前提。尽管,司法权以及行政权都是执行权,然而两者也存在着本质区别,行政权的本质内容在于管理权,而司法权的本质内容属于判断权。之前的一些法学理论著作当中,把公安局、检察院以及法院所具有的权力统归到了司法权中,而检察院同时又属于法律监督机构,这种情况下,一身两任将会对法律监督起到制约作用[4]。鉴于此,我国应进一步对法律监督体制进行完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要作部分调整,也就是说公安局以及检察院所行使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特别是检察院,其职责层面有着行政管理性质。而司法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行使的,我们还可以把司法部以及人民检察院进行合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三)实现各权力部门的相互制约

在法律监督体制完善的过程中,要做到各个权力部门工作过程中的相互制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完全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代表人选不科学。我国的立法权属于重要权力,必须要将其交给社会精英掌握[5]。因此,应快速消除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待遇制的行为,然后借助法律程序科学控制代表资格,保证有具备相对较强的参政能力和议政能力的人才担任代表。此外,还需借助违宪审查制实施立法行为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在司法权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应按照法定程序来执行,坚决不可以纠正个案。其次,要提升法院地位,实现司法独立。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科学化赋予人民法院一定的违宪审查权,然后在该权利的支持下,做到对立法机关行为以及行政机关行为的有效监督,从而确保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顺利贯彻执行[6]。针对我国的司法独立改革,相关人员需要促进可以推进司法独立预算,法院预算由全国人大批准,然后再从法官待遇处着手,有效解决其待遇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最终使司法机关彻底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实现生活上的保障,如生活服务层面与后勤服务层面等。

(四)完善党的监督

现阶段,我国正在实施全方位以及自上而下的改革。在我国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的决定下,共产党监督逐渐成为监督体制中的重要部分。然而,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背景之下,共产党监督必须要充分体现在对党员群众思想教育层面、重大方针决策层面以及国家干部任免等层面,而不能够出现越俎代疱的现象,有的党员干部亲自去立法以及执法,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法律体制作用的发挥,甚至还有部分党员领导直接干预具体案件的起诉以及审理等,这种情况将会阻碍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顺利运行。近年来,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权力运行体制机制都不够完善与健全的情况之下,共产党监督显得非常重要。在党的监督过程中,具体可以借助各级党委来进行干部任免,从而进一步强化对相关权力的监督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化以及规范化的干部任免管理制度,建立任命者以及被任命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管理制度。在赋予党委干部任免权的同时,党委也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也就是说,在权力享受的时候必须要套上职责的枷锁。如果党委主管领导以及相关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在一定权限范围之内所提拔的干部在其任期的三年之内出现贪污罪行、贿赂罪行或者是其他职务性罪行的时候,必须要按照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与任命人的责任,并对其实施合理化的行政性处罚。若是被任命者自身属于清白的,而遭受到其他人的陷害或者是错误处理的情况下,其任命者也必须要按照事情的严重程度来承担应有的责任。对自己所管理的干部出现贪污罪行或者是职务性罪行时,党员领导应该及时察觉到的,如果本人不能够进行及时察觉或者是尽管已经察觉到了却不能够及时采取科学化的对应措施,则干部必须要承担一定的失察职责,应受到行政处分。当出现故意包庇情况的时候,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结语

总而言之,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是一项专业性以及复杂性都相对较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法律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解决机制性以及体制性障碍。因此,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刻不容缓,可以通过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以及实现各权力部门的相互制约等措施,促进法律监督体制的日益完善。

[参考文献]

[1]盛宏文.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J].人民检察,2011,03:53-56.

[2]熊皓,胡渝.论非监禁刑执行监督体制的完善[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49-53.

[3]姚鼎.论我国监管场所的人权保障及检察监督体制的完善[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1:82-84.

[4]杨福忠.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41-48.

[5]刘仁文,郭莉.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6:98-105.

[6]汤维建.论司法管理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人民论坛,2014,29:20-23.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07-02

作者简介:童美丽(1972-),女,汉族,陕西榆林人,大学学历,榆林市政法干部学校,讲师,从事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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