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思考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2016-02-01常盼盼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常盼盼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从立法角度思考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常盼盼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在立法上未能详细规定,有着其必要的考虑。今后能否完善取决于时机的成熟,国外可以广泛实施,但我国未必可行。基于实践的考察,目前,对于我国普遍推行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除了要思考其对于反垄断执行的作用大小、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外,配套的程序和司法系统应该也十分重要,比如反垄断公益诉讼,以及经济法庭的重构。
关键词:反垄断私人诉讼;立法角度;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看似简单的规定,却引发了反垄断私人实施(私人诉讼,私人执行)机制的“世纪大战”。目前,许多国家都已经在研究并成功运用了此制度,我们因《反垄断法》颁布较晚,所以近几年来,反垄断私人诉讼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反垄断法》以公法性质为主,由国家执法机关进行反垄断,这也是鉴于反垄断难度大、损害重的原因。“但是,这并不是说作为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重要或者可有可无,相反,是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①只不过,就当前而言,相配套的立法不完善,无法有效实施此制度。换一个角度思考,既然立法者只模糊地规定了这一条,是他们当时没考虑到私人诉讼的存在,还是一时的疏忽?应该两者都不是,立法者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出于当前时机不成熟,一旦作了详细规定便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故而作了这样的规定,“似放而不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