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

2016-02-01门玉琦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门玉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试论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

门玉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出卖人将动产进行多重买卖,这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可能会给买受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保护正当受让人的利益,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通过交付说,交付价款优先说,合同成立在先说等学说确定多重买卖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因其违背了意思自治,债权平等性而备受争议。这些标准不利于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出卖人规避法律的跳板。因此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并建议。

关键词: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意思自治;债权平等性;违约责任

一、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

为了恢复被出卖人破坏的诚实信用交易原则,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本司法解释的第9条就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情形所有权的归属做了相关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