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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2016-02-01祁小满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祁小满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祁小满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物权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移转、消灭的动态过程。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将物权变动模式划分为三种: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笔者设立了三项标准用以检验物权变动模式是否适合当下中国,对三种模式进行利弊比较,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所谓物权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移转,消灭的动态过程。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其重要性,民法学界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议也一直没有间断,下文中笔者将通过对不同学者观点的分析,评价物权变动各个模式的特点,从而对我国当前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予以评价。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划分大体而言有三种,债权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而形式主义又可以细化为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现今采取的则是最后一种。那么究竟我国的选择是否正确,这三种模式到底哪一种最适合我国则是笔者今天要探讨的问题。展开论述之前,需要明确一个比较三种模式何者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笔者认为标准应有以下四点。

首先,是否符合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这是最为根本的一点。孙宪忠先生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一文中谈到,“以买卖合同这一典型的物权变动为例,出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出让所有权从而取得价款,买受人支付买价的目的在于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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