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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2016-02-01葛黎腾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葛黎腾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



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葛黎腾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193

摘要:利益衡量理论作为目的法学派、利益法学派重要的理论成果,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借鉴,特别是在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完成对社会利益的分类后,使得利益衡量的客体变得更为具体、清晰。但庞德的利益分类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特性。而浙大梁上上教授以庞德“三利益说”为基础,提出的“四利益说”更加符合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要求。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有着一定的条件和方式。

关键词:利益衡量;庞德;司法裁判

一、庞德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裁判中的局限

庞德是20世纪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在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及《法理学》等著作中他提出了重要的利益与价值衡量理论。为了使法律能够全面地对冲突的利益进行调节、平衡进而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庞德将利益进行了划分为了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那些直接涉及个人生活和从个人生活的立场看待的请求、需求和欲望——严格说,是指以个人生活的名义提出的。[1]它主要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利益、个人物质利益三项子利益。

公共利益是那些有关的个人提出或从政治生活——有组织的政治社会的生活——的立场提出的请求、需求和要求[2]它主要包括:作为法人的国家利益和作为社会利益监护者的国家利益两项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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