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为主体范畴辨析*
——以我国现行立法为对象
2016-02-01郝佳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主体
郝 佳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家庭暴力行为主体范畴辨析*
——以我国现行立法为对象
郝佳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尽管配置了一系列的反家暴措施,但是,对于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适用该法,即家庭暴力的主体,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现行法律规范本身出发,通过对我国家庭现状的分析,提出家庭暴力主体即家庭成员范围的应然界定。
关键词:家庭暴力;主体;家庭成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关于家庭暴力定义的争议看似尘埃落定,此前争议较大的精神暴力、性暴力等暴力形式是否纳入均有定论。然而,新法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问题依旧言语含糊,以“家庭成员”这一在法律上外延不明的语汇指称。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不明确是《反家暴法》在适用过程中的首要障碍,有必要予以厘清。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家庭暴力主体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梳理
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一共有三类。
一是直接规定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此类规范性文件针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各地方所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条例”等。
二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未作详细规定的法律。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三是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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