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安乐死入法的理论剖析*
2016-02-01刘娟李阳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刘 娟 李 阳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法治背景下安乐死入法的理论剖析*
刘娟李阳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争论,但总的趋势是人们对死亡已经由恐惧的心态达到一种科学理性的认识。本文沿用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维模式,对安乐死的理论基础和实质进行探讨,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将“安乐死”置于法治背景下,分析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安乐死;功利主义;法治;人格尊严
1986年6月23日,陕西省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长期患肝病,到汉中市传染病院住院治疗。但在6月27日,夏的病情突然加重,反应痛苦难耐。王明成得知母亲病危难癒,再三请求并向主治医生蒲连升用药为其母亲减轻痛苦,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后,蒲随即给其母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并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名。6月29日凌晨5时夏素文死亡。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由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起诉。汉中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并立即释放。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启动了该案的第二审程序。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
上述以减轻病人痛苦为目的,以药物注射等方式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命名为“安乐死”。其在产生之初便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在民间和司法机关内部产生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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