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16-02-01王斯扬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律
王斯扬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王斯扬
(61004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如今,悬赏广告的身影随处可见,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世界,悬赏广告几乎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悬赏广告凭借自身广泛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公众遇到问题时愈来愈倾向选择发布悬赏广告寻求帮助。然而悬赏广告方面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仍处于一片空白,导致由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无法妥善处理,因此如何明确界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悬赏广告纠纷问题,值得法学界关注。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立法不足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现代社会的悬赏广告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如网络传播、电视广播、登载报纸、街头张贴等。悬赏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目前的法治社会来讲,更是一种诚信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悬赏广告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文化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那么为何如此普遍的社会行为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没有体现呢?
一、悬赏广告的认识
1.悬赏广告的含义
悬赏广告的定义,顾名思义,是悬赏人通过广告向公众传递寻求帮助的信息,并付以报酬的行为。广告是悬赏的形式,悬赏是广告的内容,内容与形式的结合构成了悬赏广告制度。在法学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给出悬赏广告的含义,但台湾民法典第164条明文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即为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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