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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实现

2016-02-01贾亚琪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效力宪法

贾亚琪

(211816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试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实现

贾亚琪

(211816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近年来,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梳理了世界各国关于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演变,知悉未来各国宪法的主要发展趋势,其次对我国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实现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对策建议。

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

长期以来,由于宪法基本权利被虚置化,导致公民习惯以普通法律为依据进行权利救济,而不是直接寻求于宪法,这样不仅破坏了宪法的权威性,而且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正确认识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确立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举措。

一、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已成为当代宪政惯例

当前,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其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一项宪政惯例。

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基本权利从一开始就具有直接效力。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可以被法院直接适用,其宪法判例作为先例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美国则通过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方式,对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效力审查,以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直接效力。

大陆法系国家在二战以后也纷纷学习英美经验,确立了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的机制。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可以被直接实施的基本权利,而且其学术界也普遍主张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可以拘束一切行政行为。葡萄牙1982年宪法第18条第1款则有关于权利的宪法规定,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定。

如日本和俄国,也逐步进行基本权利的效力演变。日本现行宪法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可以直接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此外,为了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俄罗斯宪法的最高地位及其直接效力,俄罗斯还设立宪法法院,为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救济。

其他一些国家也群起效法。印度宪法规定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侵犯时,其可直接运用“宪法补救权”进行权利救济。孟加拉国1979年宪法第102条第1款则明确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可以被法院直接适用。

我国也有关于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宪法依据: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了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第41条详细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权利。

二、我国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主要困境

现阶段我国还未完全承认“宪法司法化”,实践中与宪法诉讼相关的案件也极为缺乏。因此,要真正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我国还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程序性的宪法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不强

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在宪政实践中,忽视宪法的社会功用及其法律功用,结果导致现行宪法缺乏程序性的措施,宪法效力弱化;第二,我国的宪法规范以实体规范为主,缺少程序性的规范,使得宪法仅仅是“书本上的法”,而无法成为“现实中的法”,难以发挥实效。因此,救济性程序规范的制定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则无独立的价值。

(二)宪法效力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宪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了宪法的自身效力。然而,宪法效力的实现确没有有效的机制予以保障,如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未成立宪法效力的专门保障机构等。由此,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亦会被束之高阁,其直接效力难以实现。

(三)传统观念上的障碍

传统观念认为:宪法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条款不能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无制裁性。正是由于这样根深蒂固的观念,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长期将宪法排除在外,“宪法司法化”的道路愈加艰难。据此,我国的宪法基本权利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只能通过进一步的具体立法才能实现。如若没有具体立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该如何维护?

三、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实现

针对我国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面临的主要困境,笔者认为我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实现:

第一,在宪法中增加程序性条款的相关规定,增强宪法规范的可操作性。例如,在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使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有法可依。

第二,建立健全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保障机制: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违宪审查的专门性机构,如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由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行为进行效力审查;确立宪法诉讼制度,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均可依据宪法规定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起诉讼。

第三,破除传统观念,坚持程序本位的理念,明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重大意义。此外,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

四、结语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当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如果不能直接依据宪法提起诉讼,那么宪法基本权利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因此,为了减轻立法机关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的立法任务,使公民基本权利的文本规定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形态,赋予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直接效力势在必行!

[1]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J].中国法学,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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