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关系
2016-02-01张艳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张 艳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试论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关系
张艳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私法自治是近代法治的基础,也是渗入市民社会的一种法律精神,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一种法律反映。私法自治统领着民法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地理、历史、文字翻译等原因,我们总是将“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相混用,但是两者是否完全等同的呢?这需要我们对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个人自由
一、私法自治的起源
罗马人允许个人在人民会议上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国家承认了私人遗嘱的法律上效果。这无疑预示着“私法自治”理念的萌发。因为立遗嘱的任意性表现了一种个人最基本的自由的价值取向——即自由处分私有财产,也正如罗马共和国末期的著名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曾经指出:“国家和城市的特殊功能就是保证每个人都能自由而不受干扰地支配自己的个人财产。”也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经过罗马法学家们的努力,奠定了罗马法重视私权和个人主义的法理基础和制度设计。然,“私法自治”作为一个完整意义法学上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中叶的德国,私法自治其实也可以翻译为“私的自治”。私法自治在当时社会的广泛应用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它其实就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市民社会的自律性。即使在当时的德国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对法学家思维的影响和民众行为的指导却是极为深远,以致当时德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皆认为私法自治是民法中看不见而影响深刻的最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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