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问题之浅见
2016-02-01尚鹏翔温瀚墨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
尚鹏翔 温瀚墨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医闹入刑问题之浅见
尚鹏翔温瀚墨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近年来,各地时有出现因医疗纠纷患者方对医院方面的不满从而进行一系列干扰医务工作的活动,有的甚至直指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将“医闹”事件列入刑法范畴。本文将从“医闹”的基层概况入手,找出现如今入刑的一些问题,以希积极应对。
关键词:医闹;刑法;存在问题
一、医闹基层概况
“医闹”的表现形式多为因医疗纠纷,患者方及受雇于患者方的人或组织,采取各种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给医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手段(如“抬棺停尸”“横幅示威”“伤医辱医”等)而从中获取医疗赔偿甚至利益或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近年来,医闹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卫计委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2013年前8个月,全国伤医案件便高达2240起,比2012全年还多出20%。
为缓解医患矛盾,打击医闹等行为,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知》,明确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情况予以处罚。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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