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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6-02-01张莉

●张 莉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张 莉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自2013年1月1日至今,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960件,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仅有8件15人,占全部案件的0.83%。8件案件所涉案由并不集中,申请出庭的证人数量多为1件1人,证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不是亲属就是朋友、邻居,无利害关系的仅有1件。2006-2012年,泰山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1616件,证人出庭作证的仅有4件,占全部案件的0.19%。该院自2013年至今受理的960件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374件,占38.96%,指定辩护人的11件,占1.15%,总辩护率40.11%。上述8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方有7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占全部案件的87.5%,仅有1件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新的证人”应该是指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以外的证人。上述8件案件中有7件申请的是新的证人,占全部申请的87.5%,仅有1件是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

(二)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突出问题

1.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质证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泰山区法院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仅有 0.83%,相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0.19%有大幅提高,但仍然不足1%。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二审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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