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实质性参与事实认定的路径探析
——以法律商谈论为视角
2016-02-01王卉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2期
●王 卉
陪审员实质性参与事实认定的路径探析
——以法律商谈论为视角
●王 卉
根据现实状况配置混合合议庭成员职权,使人民陪审员专注于其相对擅长的事实认定,可以消除不切实际的职权安排造成的制度效益低下。然而,如果具体措施不能切中要害而使制度运行陷入“换汤不换药”的不良循环,将对司法公信力形成二次伤害。从法律商谈论角度看,现行陪审员制度运作乏力,因制度及制度环境未能保障合议庭裁判之良好商谈环境,法官与陪审员不能形成优势互补,反而“貌合神离”。因此,以优化商谈环境为进路设计制度是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可行方案。
一、现状审视:法官与陪审员思维认知差异影响陪审员实质性参审
法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行为受各自思维方式、心理认知的驱动。法官群体或陪审员群体某些共同的行为表明,两个群体各自形成了一些共性认识,并随着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被冲谈了。
(一)案件裁判维度:法律思维Vs.生活逻辑
观念知识和方法评价是标识主体思维特征的两种要素,藉此,笔者对思维方式进行区分。观念层面,法官与陪审员对公正的理解不同。法官首先秉持法律至上理念,习俗、主流价值观、公共政策等法条外因素则是裁判的参考;未经专门法学教育的陪审员怀有朴素正义观,具备不同于法律理性的自然理性:内心确信的形成并非法律规则主导,而受传统是非观、前见、职业思维等综合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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