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对法律审补益作用的探析
——以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方向为视角
2016-02-01刘玉庆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刘玉庆 肖 军
人民陪审员对法律审补益作用的探析
——以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方向为视角
●刘玉庆肖 军
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先后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改革办法》),为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明确了方向。在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视角下,如何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审的补益作用,对于提升人民陪审员陪审效果,促进职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权改革后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审理的补益作用取舍
(一)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审理补益作用的比较法考量
纵观世界各国(地区)的陪审制度,不外乎三种形式:以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代表的陪审团制;以德国、法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参审制;以韩国、台湾等为代表的混合制。①方金刚 、胡夏冰:《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点评与展望》,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31日。三种形式的陪审制度,在陪审员职权设置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例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力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做出裁断,在民事案件中则是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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