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房租赁的法律性质
——以离婚住房纠纷案为中心
2016-02-01陶晶晶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陶晶晶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论我国公房租赁的法律性质
——以离婚住房纠纷案为中心
陶晶晶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云南昆明650106
摘要:我国的公房租赁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现象。对于原公房承租人离婚后是否仍然为公房的继续承租人,以及非公房承租人,在离婚中有什么样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关键词:公房租赁;用益物权;法律性质
一、引言
A、B是夫妻,单位给职工A分了一套房子,A、B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了B,理由是B无收入,保护B的权利。此案案情简单,但涉及的问题却很突出,在些案例中涉及了三个问题:一是A与单位就房屋产生了什么关系?二是这种关系是什么法律性质呢?三是B是基于什么权利而取得了该房屋的?下面我们先讨论一下A与单位就房屋产生的关系。
二、我国公房租赁的现状
我国的公房租赁又称公房使用权的转让。这是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单位职工福利的再次分配制度的体现。对于公房的承租人,一般是在国家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限,国家和单位就会根据其对单位的贡献、家庭的经济情况、需要扶养的人口等诸多因素,一定条件下分配给他们的家庭合适面积的房屋,其于单位与职工的关系而建立起的房屋租赁关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房租赁职工与国家或单位之间订立的承租合同,其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国家和单位所有,职工只是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A与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公房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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