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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爽约险”的可行性分析

2016-07-13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逆向选择

谢 蕊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打车软件“爽约险”的可行性分析

谢蕊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摘要:随着打车软件的普及率提高,违约现象已屡见不鲜。而面对目前的违约现状,开发爽约险不失为一条解决佳径。某财险公司与某宝早在2013年7月发出消息称其正在合作研发这项新险种并表示近期就会面市,但直到2016年,爽约险仍未迈入大众生活。笔者通过本文对打车软件“爽约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对此新险种带来的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爽约险;打车软件;骗保;逆向选择

一、引言

随着“打车软件”的应时而生,司机与乘客的诸多爽约行为成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早在2013年,一位某宝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当乘客或出租车司机被对方爽约后,这款新开发出的保险能让其获得一个起步价的赔偿”。不久后,某财险公司一位中层对记者确认了此消息,并称“目前‘正在研发中’,不出意外,该产品将于近期出现在‘快的打车’和某宝钱包的应用中”。然而直到目前,爽约险也未进入大众的视野。爽约险究竟有何开发的价值,是否有发展的前景?就其出现后会存在什么问题,运用什么对策?

二、爽约险存在的合理性

从外部来看,许可打车软件“爽约险”存在的大环境是前提。首先,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规模近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图1的投资总额投入量也可看出互联网+保险这一新兴行业的兴起之势。

图1 2013-2015互联网投资总额

且在2013年10月16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由某巴巴、某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成立,这也标志着我国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获得批复;此外,第三方网络保险销售平台也占据着越来越大的销售份额。再者,2015年7月23日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落地。《办法》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其中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办法》第七条(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从其本身来看存在着几点优势。第一,保险费用成本低,这大大提高了投保人投保的欲望。之前知情人士透露出计划每笔交易保费为0.35元。第二,投保方便。参照某互联网公司退货运费险,运费险是在购买商品时选择即可而爽约险可在下约车订单时勾选。这也是互联网保险的一大优势,操作简单便捷。第三,理赔额度高。上述人士表明除了赔偿起步价外,一般起步价达6-8元不等,与保费相比,理赔额度相对合理,除此之外,还赠送保险金额为2万元意外险。

三、爽约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首先,理赔效率是首要解决问题。退货运费险之所以能够成功地被广泛投保,是因为其理赔流程简单明了,且其无需报案,无需举证,退货成功后72小时内理赔款项直接支付到买家某宝账户。但爽约险不可避忌举证环节,而当保险业务与电子商务相连接的现状下,证据的搜集与提交与以前大大不同。因为打车软件的应用使得合同缔约过程相对公开化。司机与乘客的磋商过程不仅体现在对话框中的语音、文字,还包括车内监控、司机与乘客卫星定位和移动轨迹、软件界面的时间计算的动态过程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的照片。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须合理设计乘客端和司机端提交证据的窗口,以保证语音文字、照片视频、行车轨迹等证据上传。另一方面须拓展案件受理渠道,例如线上客服、电话热线、跳转固定的网页链接,使得线上线下同步更新,及时反馈与有效处理。除此之外,因为存在双方通过打电话的形式磋商而导致这部分证据难以存留,打车软件可以将电话功能接入,这样使得乘客或司机可以直接从软件中拨打对方电话并将这部分语音留存记录,同时也便于证据搜集与上传。

再者是保费费率的相关问题。这不仅须考虑投保人的积极意愿还须考虑到商家的利润和投入。在2013年的时候,数据资料显示,如按快的打车每日的订单数为3-4万单,在不考虑用户量增加情况下,按每日4万单计算,下半年某宝要为用户垫付出252万元保费。且通过运费险在市场的退出反馈来看,费率梯度计算方法单一,所有订单划价标准统一,这并不能满足不同需求的大众。因此笔者认为保费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订单做出不同标准。而目前的预期保费计算因距离而正相关提高。但影响保费的因素还应当包括其他多元化因子。如在使用打车软件时,不少乘客为了快速打车而增加5-40元不等的小费或为节省低碳而选择拼车出行。如针对距离远、堵或特殊目的地保险公司可以在普通的保费和赔付率的基础标准上根据作出相应调

整,保证保费是根据市场变化保持在一个浮动范围内可调节的。

第三是预防逆向选择和骗保现象。即将上线的打车保障产品,在初期也会出现类似运费险的‘逆向选择’和骗保现象。逆向选择,指的是市场交易的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对方受损时,信息劣势的一方便难以顺利地做出买卖决策,于是价格便随之扭曲,并失去了平衡供求、促成交易的作用,进而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如果一旦爽约险面市,职业骗保师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骗取保险金。例如职业骗保师在下订单后,接通司机来电后即挂,而司机不敢取单(司机取消订单的次数与个人业绩挂钩)的情况下骗保师再取消订单并附上已交订单的证据和等待时间过长的理由,便可获得保险金。如果一单保费为0.35元,保险金为8元,利润可达7.65元。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可以按照过客户的历史信息,包括投保记录、出现情况、违约情况等把客户的诚信情况进行分级,根据诚信评级核定不同的费率,对于经常获保的可与予以重视,同时客户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通过诚信系统进行公示,提高客户的不诚信成本,减少逆向选择。

最后一点则是理赔流程的不透明化导致其难以监控和管理,可是目前互联网的发展给理赔流程公开化提供了前提。做好平台内部的监督管控是第一步,正因为小额的简易的赔付均能够通过自助通道获得,证据的交付、审核和最终做出的结果应当可查询、可申诉。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浪潮的推进,保险业可以说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运费险、碎屏险、爽约险等等新险种的出现正面临着市场和法律规制的考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模式的创新会使得互联网+保险业开创新的局面。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打车软件“爽约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对此新险种带来的问题和对策的法律思考,能为探索这类新险种做出有益贡献,缓解“打车爽约多”的状况,使打车软件更优质地服务大众生活,最终达到维护乘客、司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赵晟,任稷羽.保险利益在互联网创新型保险中的应用和分析[J].法制博览,2016(3).

[2]夏溟.浅析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商贸,2012(4).

[3]燕乐鸣.论网络商品交易安全——保险诈骗行为[J].法制与社会,2014(2).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96-02

作者简介:谢蕊(1994-),女,湖南怀化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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