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机制的必要性探析
2016-02-01古今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古 今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建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机制的必要性探析
古今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近年来,一个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语词——“失独家庭”正作为一个新语词出现在生活中。我国失独家庭也面临法律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本文从“失独家庭联合申请国家补偿被拒”说起,针对导致失独家庭问题的原因,失独家庭的生存及救济现状以及国家对失独家庭补偿及保障机制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国家赔偿
一、家庭概述及现状分析
目前,学界对“失独家庭”的概念尚无明确定论。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也未进行明文规定。学者柳志艳认为:“失独者指年龄在50周岁以上其独生子女因疾病、车祸、犯罪、工伤、自杀、灾害等原因死亡,且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他们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从而永远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1]依据《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其确定的“失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是“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
2012年6月全国各地的失独家庭代表开始了向原国家计生委申请失独家庭赔偿的征程,申请人由最初的100多人逐步增加至3000多人。
2013年国家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然而,这一通知,规定笼统,缺乏对申请人权益的保障,也未对行政补偿方面内容进行规定。时至今日,距离失独家庭代表第一次进京已经过去了3年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