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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2016-02-01邸彦瑜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邸彦瑜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浅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邸彦瑜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5

摘要: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存在四种观点,为更好的防止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官手中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更好的维护承运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五种观点进行浅析,为今后审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

集装箱运输作为区别于传统件杂货运输的新的运输方式,在航运贸易的发展中占着举足轻重的位置,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这急需我们来理清,确定适用何种观点,以此更好的解决有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法律问题,从而维护承运人与用箱人之间的利益。

一、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最高法释[1997]3号《批复》,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基本上已得到司法界的认可。但具体的侵权之日应指那一天?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予讨论。

(一)从货到目的港次日起60日起开始计算

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湖南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法院认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目的港无人提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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