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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抚养费制度之废止

2016-02-01丁晨凇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丁晨凇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论社会抚养费制度之废止

丁晨凇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通过人口学视角的分析、论证,得出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既必要又可行的结论并说明了废止该制度的意义及相关展望。

关键词:人口状况;计生政策;社会抚养费制度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1]该制度由2002年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所确立,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着限制计划外生育的功能,属于计划生育利导机制中的一项经济限制措施。这个以“独生子女”为主的计生政策背景下的产物,自施行至今十余年来,为抑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人口状况的转变,其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已经不再符合我国人口现状和人口发展的趋势。

一、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根本上不适应我国人口现状和人口发展趋势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低生育水平稳中趋降。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总和生育率就已经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如果保持低生育率甚至进一步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迅速减少,严重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人口正在减少,2012年比上年减少34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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