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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原理

2016-02-01王俊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王 俊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江苏 泰兴 225400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原理

王俊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江苏泰兴225400

摘要:通过法益来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实质;分析两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区分、认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关键词: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殴打;伤害;法益

一、典型案例

自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熊某多次无故到某村村民李某家闹事、殴打李某,并放火烧其门前草堆;同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又无故到李某家叫骂,后与李某进行厮打,并将前来拉劝的王某手臂咬伤,将李某用铁锹打伤;同年6月28日,被告人熊某无故到李某家闹事,辱骂李某的妻子;同年7月16日,被告人熊某无故持斧头窜至李某家高声叫骂,并与李某厮打,用斧头将李某砍伤后,又拿菜刀将李某的头部砍伤,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分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罪标准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法定升格条件。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寻衅滋事更强调殴打的随意性,故意伤害更强调殴打的致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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