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重新听证
2016-01-31何杨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2期
何 杨
(330031 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浅论重新听证
何 杨
(330031 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对于听证制度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文本中,而关于听证会议能否重新举行和如何重新举行的问题,理论界探讨甚少,倒是在部分专家试拟稿和地方立法中有所提及。不过,由于缺乏理论研究深度与关注度,同时可供借鉴的国外立法、理论有限,我国的“重新听证”制度尚在起步。本文除了对国外“重新听证”制度的规定进行介绍,主要分析我国涉及“重新听证”制度的各类文本,指出存在的缺漏与冲突,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重新听证;日本;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修正
当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近三十年针对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呼声渐高,也逐渐出现了几部相对成熟的专家试拟稿和地方性的行政程序规定。听证程序作为民主社会体现的重要标志,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而对于听证会议能否因程序性缺陷而重新召开的问题,学界研究涉及的较少,但尚有部分立法及试拟稿文本规定可循。
一、我国“重新听证”制度之文本研究
在我国,涉及行政程序法中“重新听证”制度的明确文本,只有应松年教授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第79条以及地方性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第144条。
(1)在适用条件上,《试拟稿》文本中未明确何为能启动“重新听证”程序的“必要”情形,使得在实践中该条不具体操作性且可能使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无限制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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